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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理学会监事会制度

2026-10-29 · 监事会制度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25 日 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解释(见第九条)。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心理学会(下称“学会”)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心理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须由3名(含)及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1名。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学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问,监督理事会、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学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 2026年 10 月 25 日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