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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理学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制度

2026-09-21 · 印章档案制度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见第十六条)。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学会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学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的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学会理事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四条 各类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北京心理学会公文模板》

第六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七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北京心理学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领导阅批。

第八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北京心理学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北京心理学会理事审议核定,授权北京心理学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学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秘书处办公场所,若要带离,须经过理事长审批同意。

第十四条 学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学会理事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五条 学会档案的建立是学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会历史沿革、工作开展情况的珍贵历史资料,也是学会决策、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秘书处负责学会内部档案的立卷、归档,主要包括:
(一) 基础档案:包括章程、机构设置、上级有关制度和内部制度、会员名单、理事会名单、监事会名单、学会分支机构备案表、社团法人(负责人)登记表、会员基本情况表等;换届大会汇编材料;年度工作计划、简报、总结;经费情况表;工作日志、年度大事记;理事会以及工作委员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等;
(二)活动档案:包括各种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培训等,申请批复、通知、海报、宣传、议程、总结、大事记、照片、录像、活动媒体报道、有关的实物等材料;
(三)其他档案:上述未列出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