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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6-10-29 · 财务制度

本制度经 2026 年 10 月 25 日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见第二十二条)。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心理学会(下称“学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学会经费合法有效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心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民政、科协等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学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学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学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2.按照学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学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学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学会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理事长或学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学会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学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理事长、秘书长;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理事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的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及时做好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资金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一)学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或分支机构用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报理事长审签。
(二)大型活动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合同、协议、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理事长审签。
第五条中各项资金支出管理细则参照支票及现金管理。

四、支票管理

第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学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进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理事长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八条 凡5000元以上的款项进人银行帐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理事长。

第九条 学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理事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十条 不能以支票支出的,均须采用银行对公转账。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理事长批准后提取。

第十二条 学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核发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转账。

第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理事长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五、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不足万元的,由理事长签核;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理事长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六、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凡是本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6年10月2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