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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心理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6-10-25 · 制度

本办法经 2026 年 10 月 25 日 北京心理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执行(见第三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北京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运行与撤销,促进学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85号)、《北京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设指南》及《北京心理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心理学专业研究领域、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专门从事心理学及相关交叉学科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挂靠单位)”。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心理学会章程》、《北京市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设指南》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学会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充分酝酿讨论,履行民主程序通过,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在案。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发展创新理念,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心理学学科发展需求、心理学人才培养及学会自身工作需要等,开展分支机构设立和调整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心理学的学科专业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活动的机构。鼓励建立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重叠较多的专业委员会,鼓励合并、重组。学科性质单一、社会影响力低、长期未开展相关工作的专业委员会,经学会理事会讨论决议后予以撤销。
(三)各专业委员会应有明确的期限。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不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北京心理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在学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五)有挂靠单位和办公场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标准如下:
(一)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是基于相对完整的心理学学科知识体系,且符合国家战略和首都心理学和心理健康工作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主要发起人应为学会理事或曾任理事,组织过该领域的学术活动,且有一定的影响力;须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学会会员,愿意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
(三)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人数20-30人左右。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主要发起人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北京心理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北京心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备案表》、《北京心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内容包括:拟成立的分支机构所涉及的学科、专业或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方向,成立的必要性,业务范围和任务,主要发起人介绍,经费来源、挂靠单位支持情况,专业委员会委员组成及来源等,应有挂靠单位盖章同意、召集人签章。
(二)学会秘书处将《北京心理学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北京心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备案表》、《北京心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提交北京心理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督促各专业委员会拟聘委员全部加入北京心理学会;之后列入理事会议题,召开北京心理学会全体理事会,由发起人向理事会做申请报告。
(三)理事会投票表决是否同意分支机构设立。须三分之二及以上理事表决同意后,专业委员会正式设立。上述材料及学会批复函、理事会记录等签字盖章后作为重大事项报备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学会理事会批准备案。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心理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五)任期不得超过2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设副主任委员1-4名、秘书1至2名,协助负责人开展工作。分支机构负责人、副主任委员、秘书组成分支机构核心工作班子。

第十四条 所有分支机构委员应当为学会会员,由分支机构筹备组或现任委员会提名,报学会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与学会理事会届期一致,一般为五年。任期届满应当按照学会的规定按时换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负责人。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确需延长或提前换届的,须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办活动地点应在北京区域内。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国际交流活动、大型培训项目、社会服务项目等),应当提前向北京心理学会学会报备,经学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学术会议、论坛、培训等活动,应当坚持学术性、公益性、规范性原则,注重活动质量和实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以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或签署协议;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合作开展活动;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包括活动方案、通知、签到表、会议纪要、照片、新闻、总结等材料,并及时报送学会秘书处备案。重要学术活动、科普活动和相关信息应在北京心理学会网站发布。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向学会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包括学术活动、组织建设、会员发展等内容。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学会拨付的工作经费;
(二)开展业务活动合法取得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收入和支出接受学会以及上级单位审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等活动支出;
(二)分支机构日常工作支出;
(三)其他符合学会财务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挂靠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可视情节予以整改或撤销:
(一)连续2年内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违法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学会管理,拒不执行学会决定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
(五)已无存在必要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第二十九条 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一切活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其材料和档案由学会统一处理。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主动申请撤销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撤销理由,报学会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会理事会对分支机构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学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联络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会建立分支机构年度考核评价制度,对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活动开展、财务管理、会员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学会可采取约谈负责人、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学会可对其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学会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学会将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会建立分支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以及年度工作情况等信息,应当及时向会员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10月25日北京心理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北京心理学会。

北京心理学会

2026年10月